2012年7月16日

「自选自圣」活动可以休矣


摘自:鼎 2012年 夏季号 第32卷 总第165期 普世教会共融必须固守
「自选自圣」活动可以休矣
林瑞琪
  

历史背景 

        「自选自圣」主教事件自一九五八年开始,一直成为中国天主教会内令人感到心痛的问题。自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三日汉口及武昌两教区的「自选自圣」典礼举行后,政府当局一直禁止当选者向教廷申请。自此以后,直至文化大革命爆发而教会活动全面停止时为止,参与「自选自圣」的人士,无论是出于被迫或自愿,都没有机会向宗座表白他们的真正内心意愿。

        当时这些被迫或自愿参与「自选自圣」活动的主教,如能幸存于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不少在一九七八年改革开放之后,都悄悄地向宗座申请原谅;当中不少亦得到教宗的许可,正式出任相关教区的主教。 


八十年代以来的新气氛 

        至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地方政府当局所不断施压要求举行主教选举的教区,许多「当选者」亦纷纷主动向教廷申请批准,在教廷经过严谨的调查及谘询后,予以适当的任命,才坦然接受祝圣。 

        亦有不少的案例中,教廷经过调查后,得悉候选人不适宜出任所申请的主教职务,遂给予明确的答案,申请人及其相关的教区内人士,亦多能表示心悦诚服。 

        不过,似乎自从公元二千禧年一月六日发生了在北京的「自选自圣」五位主教的事件之后,情况有所不同。 

        在其后不少个案中,「自选自圣」者亦有「循例」向宗座申请,但即使教廷未予批准或经过调查后不予批准,这些「候选者」皆在政府干部的支持下,违背教会的指令而进行非法祝圣。 


千奇百怪的「自选自圣」理由 

        这些「自选自圣」活动的鼓动者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做法不同,他们并不是公开地否定教宗的首席权,而是用上千奇百怪的理由,去尝试为他们的「自选自圣」行为开脱,对于他们所常用的理由,笔者曾多次在接受海内外传播媒体访问时给予了清楚的破击,现将笔者历来的主要回答列举于下。 

        「自选自圣」活动的鼓吹者认为:「自选自圣」始自五十年代,有六十年的历史,所以应继续这传统。 

        但笔者却要指出,在今天中国有六十年历史的事物,正正表示这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极左时期的产物;这个时期国内不少左倾措举,包括「三反」「五反」、「三面红旗」、「反右」以至于「文化大革命」,都在日后遭到全国人民的否定及唾弃。天主教会内的「自选自圣」活动正正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左倾思想泛滥时期的遗毒,早应受到全国的鄙弃了。 

        「自选自圣」鼓吹者亦经以「民主办教」作为他们操控主教选举的藉口。 

        笔者想要提出,教会并不反对在遴选教会领导层的过程中加入一定的民主元素,但必须严正指出的是,强加在中国大陆的天主教会上的「自选自圣」活动,完全不是民主行为,而是活脱脱的独裁活动,由少数政府干部伙同少数「爱国会」份子动用公安力量强制进行的惨剧,大部份参与者都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被挟迫出席。真正的教会成员无法自由地表达意见。

        更令人发指的是,「自选自圣」鼓吹者有时甚至误用「教会不能没有主教」作为非法祝圣活动的藉口。 

        无疑,「教会不能没有主教」,但教会更不能有非法的主教,否则教友更加变成无牧之羊。真正的主教才可以真正地领导教会,非法的主教只会带领他的教会群众进入困境。 

        「自选自圣」鼓吹者不时提出以国家主权为借口去合理化他们的行为。 

        但笔者更愿意指出,中国政府作为一个无神论政府,根本不可能透过自己的体制去辨别何人具有「神权」;本质上,任命主教不涉国家主权,绝对是教会的事务,因此必须由教会的最高权威--教宗--来裁定。 

        当然,也有人用「中国特色」来开脱「自选自圣」的非法问题。 

        但笔者愿意提醒他们,假如中国要避免自绝于世界,就不能以「中国特色」去取代国际标准;以二零零八年的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为例,连小至场馆内的风速及气温,都要符合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要求;能遵守国际奥委会的规定,才可以成为真正的北京奥运,才可谈得上北京奥运的中国特色;唯有如此,在北京奥运中所产生的奥运冠军,才是真正的奥运冠军;假如有人尝试推出未经国际奥委员最终确认的「自选自颁」的冠军,只会是贻笑大方而已。 


主教遴选的办法 

        在天主教会内,有关主教的遴选方法,《天主教法典》有很清晰的说明:
第377条:主教通则 

第1项: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 
第2项:至少每隔三年教省内的主教们,或视环境需要,主教团的主教们共同商议以秘密方式作一个名单,载明适合作主教的司铎或度献身生活会成员,呈递宗座。但仍应保持每位主教个别推荐之权利,即他将认为堪当并适合作主教的司铎之姓名,呈报宗座。
        有关主教的任命,包括推荐、调查、谘询等等程序,《法典》的规定如下: 

法典第377条:主教通则第3项: 
除另有合法规定外,每次要任命一位教区主教或助理主教时,教宗使节向宗座推荐分别调查过的三人,并向宗座报告:自己的愿望,教省总主教及其同一教省的主教们或共同集会的主教们的建议,以及主教团主席的建议,再者,教宗使节应聆听参议会某些议员或座堂总参议会的意见,并且,如认为有益,也秘密地个别询问修会和教区的圣职人员,及智慧超众的平信徒等的意见。
        法典第364条申明教宗使节在主教出缺时的职责,其中法典第364条「教宗使节」第4项如下:「有关任命主教之事,将候选人名单呈递圣座或提名候选人,对将晋升者,按宗座所定规则作调查手续。」 

        《法典》第378条「主教通则」第一项列举出主教候选人的条件
第378条第1项:适于主教职之候选人必须: 
1.信德坚固、品行良好、虔诚、有救灵之神火、智慧、明智及人品皆超群出众者,并具有适于尽此职务的其他才干。 
2.享有良好名誉者。 
3.至少有三十五岁者。 
4.晋升司铎圣秩至少五年者 
5.在宗座承认的高级学府获取圣经、神学或教会法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者,或者至少精通这些学科者。
        法典第378条第2项值得我们紧记,「对候选人的资格,由宗座作最后决定。」 

        这一点,实际上是最重要的保障,以免有任何对主教候选人的争议,损及教会的团结及完整性。 

        一般的选举,都是牵涉利益人士之间的互相选举,而在天主教法典所建构的整个遴选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优点,在于尽量避免有利益牵涉者参与在内,与事者都与谘询中的候选人没有利益关系。 

        教廷中人,以至受到谘询的人士,都不会因为任何一个「被调查的人士」当选与否要有任何利益增减。 

        目前中国大陆上的所谓「主教选举」,牵涉了太多个人利益,包括对个别候选人的喜恶,政府干部对自已在权力上及财力上利益的考虑,都令到所谓的选举,根本变成权力斗争。牵涉到利益交易,就会引伸出不少贿赂及私相授受的不正之风。这对教会对国家都是极为不幸的事。 


结论 

        总结一句,大公教会是一个按基督的命令成立的团体;她的重要任务,就是要继承初期教会宗徒的使命,在现世中期待基督的再临;因此,教会的牧者都有责任引领信众与宗徒之长伯多禄以及伯多禄的继承者紧密共融,牧者本人更不能与伯多禄继承人失去共融,否则只会造成教会肢体的断裂,为教会及其本身带来无限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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