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4日

对法典1331条有关绝罚效果的几点阐释


由于“揪被绝罚主教下祭台”的问题最近炒的沸沸扬扬,本人多次指出其中一些说法的低级错误和问题所在,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天主教法典的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是那些不懂法典的教友们提出的,因为不懂,也不知道如何阅读法典,也就越来越造成法典条文化,所得出的结论也甚为骇人。本文试图对法典1331条做一个阐释,同时也回答应网友们的一些疑问。

法典1331条原文
1项-受绝罚者禁止:
1. 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
2. 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
3. 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治理的权力。

2项-绝罚一经科处或认定后,犯者
1. 如违反11款的规定,应禁止或中止其敬礼行为;但有重大理由阻止执行时除外;
2. 其治理行为无效;并依13款之规定此行为不合法;
3. 禁止享受已得的特恩;
4. 不得有效在教会内承受尊位,职务或任务;
5. 不得将在教会中由于尊位,职务,任务而得利益及退休金据为己有。

概念澄清:自科绝罚与宣布的自科绝罚
固然犯人触犯到教会某条刑法,一旦具备了犯罪的要件,立即自动受到该法所指定的刑罚,不必经由法宫的宣判(比如秘密堕胎,当事人受自科绝罚,尽管没有人知道)。但也有自科绝罚是公开宣布的,这大多都是因为犯罪人具有了严重影响的外在行为,比如没有教宗委任进行的非法祝圣。
这法典1331条就是分了这两种情况来讨论被绝罚后的效果,第一项所讨论的是未经宣布的绝罚,这类受绝罚者有三项是被禁止的:
1. 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
2. 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
3. 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治理的权力。
这一点我们不做详细讨论。

第二项是我们所要重点讨论的,就是那些已经公开宣布的绝罚(Declarata),他们被禁止什么,如何达到禁止的目的和使用何种方法达到禁止的目的。


第一、谁被禁止?

根据法典133121款的规定,如果犯罪人如违反11的规定,应禁止或中止其敬礼行为;但有重大理由阻止执行时除外。其拉丁原文为:si agere velit contrapraescriptum § 1, n. 1, est arcendus aut a liturgicaactione est cessandum,nisi gravis obstet causa;
其中arcendus是禁止或阻止的意思,cessandum意为停止、间断或暂停。
英文这样翻译:who wishes to actagainst the prescript of §1, n. 1 must be prevented from doing so, or the liturgical action must be stopped unless a grave cause precludes this;

分析:must beprevented(必须被禁止或预防)与must be stopped(必须被停止),这两个都是被动语态,显然,被禁止的人就是11款中所说的受绝罚者,必须被停止的对象则是礼仪行为。


第二、谁来禁止?

法典原文因为使用的是无人称句,因此无法看出“禁止”的执行人是谁。对此问题,笔者电邮请教了一位欧洲著名宗座大学法典系的主任,所给的回复如下:禁止人是主教,他应该拒绝被绝罚者,如果主教未察觉,熟知情况的教友,应将此情况告之主教。如若有人反对这个答复,本人要求反对人出示有力的法理证据,比如询问了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等。

本人补充如下:
1、教省总主教。根据法典436 11款的规定,“教省总主教在省属教区中的权限为:督导保持信德和认真遵循教会纪律;如有流弊,禀报教宗”。因此,教省总主教有监督之责,但无执法之权,他应该将已宣布的被绝罚主教依然举行圣事之情况禀告圣座。
2、主教团。是否可以经由主教团来处理?本人认为可以,但目前中国大陆并不具有合法的主教团,因此这个提法没有丝毫意义。
3、主教会议。法典445条规定:“主教会议应努力照顾本地区内天主子民之牧灵需要,该会议具有治理权,特别是立法权,故此,应常在遵守教会普通法前提下,对增进信德,安排共同牧灵工作,端正风俗,并对遵守、实施或维护教会共同纪律等事项,皆得有适当的决议”。但在目前的中国,召开主教会议来处理公开宣布的绝罚者案件现实吗?真正意义上的主教会议开不起来,除非等到中梵建交后,但中梵建交后这些问题也就不存在了,所以也没有讨论的必要。


第三、如何禁止?

1、如何处理受绝罚者举行其身份不允许的圣事?
从英文的两个Must来看,法典使用了两个命令式的“必须”:这是事态的两个阶段,一个是还没发生时应该怎么办,另外一个是如果发生了应该怎么办。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个动词是针对人,而第二个动词却是针对“敬礼行为”“必须被停止”,第二个动词里只强调了“敬礼行为必须被停止”,却没有提到如何对待“公开宣布的绝罚者”。

现在来具体分析一下两个动词所代表的两个不同阶段及两个必须被禁止的内容。
1)针对人:第一个must be prevented from doing so. 意思就是在事情发生前,尽最大可能去“阻止,防止”犯罪人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必须阻止”犯罪人“去这样做”。英文中的动词是被动语态,很明显,这个“被禁止的对象”就是“被公开宣布的绝罚者”。在这个“防止”阶段,工作对象是“犯者”。Must be prevented在这里可以理解为“必须尽最大可能,尽一切可能去预防、防止、阻止”犯罪人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无论他们是主祭还是共祭,抑或仅仅做读经员或分送圣体,这都在被禁止之列。
2)针对“举行圣祭”的行为:第二个must be stopped“必须被停止的”是指“礼仪行为”(the liturgical action)而言。就是说,如果教会当局在执行第一个“必须”的时候失败了,或者因为种种客观原因而没能及时预防其行为,当这个犯罪人去举行圣祭时,弥撒是必须被停止的,但是这里不强调“揪或者打或者拉扯”其人,而是单纯地强调“圣祭”必须被停止。换句话说,法典在第二个“必须”里重点针对的是“圣祭必须被停止”这样一个实际行动,而不倡导以任何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来对待非法举行者。“必须停止举行圣祭行为”有很多可以实现的方法,而不必对犯罪人有任何的肢体碰触和伤害就可以达到目的。

2、为什么陈介夫在法典释义中使用了“驱逐”一词?
大概是受法典法、意、德版的影响,法语使用了doit en être écarté,意大利语则用deve essere allontanato,德语也是如此abgesehen,都是使之离开、远离的意思,由此衍生为驱逐。但是拉丁原文arcendus并没有那么强烈,英文(prevented)、西班牙文(rechazado)、中文(禁止)所使用的词语也都比较中性。但毫无疑问,无论是禁止还是驱逐(使犯罪人离开),都是在弥撒礼仪开始之前的措施。因为est arcendus (禁止或阻止)若是发生在弥撒中就没有意义了,而est cessandum(中止或中断)才是指弥撒中,而且必须是指弥撒或礼仪中才能言中断。另外,“驱逐”这个词是陈介夫在解释法典条文的时候使用的,并非法典条文用语。

3、是否可以揪被绝罚主教下台?
绝不可以。理由如下:
第一、教友不是禁止的合法执行人,禁止的执行人是当地的主教,但若主教有所忽略,教友有责任告诉主教。
第二、弥撒前可以阻止,但不能在弥撒中破坏礼仪,特别是成圣体圣血阶段,无论举祭者是否被绝罚(此原因上文中已有所阐释)。
第三、法典使用了nisi字句,就是:“有重大理由阻止执行时除外”。何谓“重大理由”?揪非法神职下台带有必然的肢体接触,若被绝罚者或他的支持者上来还击,势必演变成打架斗殴,一来教友可能会面临国家法律追究之责、牢狱之灾,二来这非法有效的弥撒圣祭岂不因为这揪的行为而更被亵渎了吗?最近这些年的非法祝圣,大家看的也很清楚,都是武警公安荷枪实弹临阵以待,谁上去揪,不是自找苦吃吗?
第四、如果这揪的行为演变成打架斗殴,或者对被绝罚主教造成了形体伤害,难免不受法典1370条的处罚:对有主教职的人施以暴力者,处自科禁罚;如为圣职人员,得加处自科停职罚。

揪被绝罚主教下台毫无疑问属于暴力行为,但并不因此而推论出属于极端势力,因为毕竟是否要去揪还只是小部分人在讨论,谁去揪则更是雷声大雨点小。但无论如何,鼓动或组织教友去揪是绝对不可取的,否则,就会成为董明月教友所提醒的极端势力的抬头。  


第四、几点思考

1、切忌僵死的理解法典。
一方面法典需要前后照应,整体理解,不能断章取义,还要知道专业名词所指,甚至法典原文的含义;另一方面,法典在执行时更需要考虑现实环境,所以法典才有很多nisi字句。意思是说:如果遇到这种或那种情况,就不能这样或那样做,或者对导致某个行动无效等等。比如有主教参加了非法主教祝圣,不能简单地说只要一参礼也就被绝罚了。因为如果是出于被迫,则不受绝罚。但也不能因为受到了胁迫就自己定断为无罪,而是他们有责立即将当时情况呈报圣座,由圣座来判决他们是否受到了绝罚,在圣座还没有覆文之前,他们是被推定的绝罚者,他们必须停止施行圣事直到这被推定的绝罚取消才可以。

2、理解法典不能离开福音精神。
因为教会的训导是整体性的,天主教法典也是整体训导的一部分。教会不能在天主教教理中说反对使用暴力,而在法典中又允许使用暴力。实际上,教会是精神性的,但有外在的组织。不过这个组织很特别,因为她没有军队,也没有警察,也没有“城管”(执法当局)。中世纪那种教会法等于国家法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十字军东征、宗教法庭和宗教战争使教会的声誉备受损伤,一直到今天还在饱受批评。若是在中世纪,教会判决后,世俗权力就会毫不迟疑的把那些异端份子、绝罚者统统烧死。但现在教会已经不像中世纪教会那样政教不分,教会法充当社会法的时代也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3、究竟什么更重要?
被绝罚主教不顾教会禁令依然举祭属于亵渎无疑,但如果把整个精力都聚焦到他们身上,实属丢了西瓜拣芝麻。他们的行为是亵渎,但教友带着大罪领圣体难道比他们的罪小吗?大陆每年都有至少1400万例堕胎,也没有见多少教友为之焦急如焚,难道那些无数无辜的生命不比揪神职人员下台更为迫切吗?那些鼓动教友们去揪神职人员下台的人难道不知道组织教友反对信徒们的非法同居、姘居、离婚、堕胎、赌博、家暴等问题更有效和迫切吗?我说这些不是在为那些被绝罚主教们找什么借口,我只是想说:人要不自觉,神都没办法。

4、和平精神。
496. 暴力永远都不是恰当的回应方式。教会以她在基督内的信仰,和对本身使命的意识,坚称“暴力是邪恶的,暴力永远不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暴力有失人的身分,它是谎言,相反我们信仰和人性的真理。暴力破坏它所声称要捍卫的尊严、生命和自由”当代世界亦需要没有武装的先知作见证,他们往往是被讥笑的对象。“那些为了维护人权、放弃血腥和暴力、甘愿采取最弱小者的自卫方法的人,其自卫只要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益和义务,便是福音爱德的见证人。他们见证到,诉诸暴力——连同它的毁灭和死亡——对人身心和人伦所产生的危机是多么的严重”(教理 2306)。

5、审慎行事。
547. 平信徒应审慎行事,这德行可让人辨别出每一种情况下的真正美善,以及选择达至此美善的正确方法。因着这德行,伦理原则才得以正确地应用中具体情况中。我们可辨认出三个以审慎态度去澄清和检讨处境的阶段,以帮助我们做决定和推展行动:第一个阶段是探讨问题和有关意见时的反省和咨询。第二个阶段是评估,即在天主计划的光照下,分析和判断现实。第三个阶段是决定,基于先前的步骤,在各种可采取的行动中选出合适者。
548. 审慎的态度能让人做出既实际而又前后一致的决定,辨明真实,并为自己的行动承担后果。一般人会将审慎当作精明、精打细算、缺乏信心、胆小或不果断,这些看法与审慎的真正内涵相去甚远。审慎是“实践理性”的一种特征,帮助人以智慧和勇气来决定应循的行动,它也是其他德行的准绳。审慎之德肯定人有责任追求美善,并且指出该以什么方式达至(教理 1806)。最后,这德行要求人成熟地运用思想和责任,从而客观地了解特定的处境,并遵照正确的意志作决定。

最后这第四和第五点摘自《天主教社会训导汇编》,希望大家能本着教会精神寻找合适的方法来达到净化信仰的目的。

声明:本文属于学术探讨,欢迎批评指正,但不希望没有能力理解上述文字的人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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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亚社.香港讯】「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就有关未经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天主教法典》条文出版解释文件,刊登于六月十一日的梵蒂冈官方意大利文报章《罗马观察报》,天亚社今天(六月十四日)获授权发布中文官方译本,全文如下: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

    一、「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Pontificium Consilium de Legum Textibus)按要求,为《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简称《法典》CIC)第1382条的正确应用,对一些细节作出澄清,尤其关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那些主要参与者(译按:祝圣者和被祝圣者)按照法典应负的责任。
  这问题,对法律本身并不产生任何疑问,却只需求一些澄清而已,这将有助于对教会刑法的要点作相应的认识,并在考虑此罪行中的主要参与者的个别情况时,教会的刑法在具体的案件中该如何实施。

    二、如众周知,《法典》第1321条给此罪行所下的定义是:凡有人以外在行为,不论是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背命的事,便负上严重的罪责,该受法律所定的处罚。此条文还补充说: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法典》第1321条3项)。只要犯事者有违法的意识,便足以指称罪行的成立,而不在乎他是否知道此罪行所附带的刑罚。
  对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法典》第1382条声明祝圣的主教以及被其祝圣者,均陷于保留于宗座的「自科」(latae sententiae)绝罚(excommunicatio)的情况。此罪行违反了《教会宪章》(Lumen Gentium)第22点和第24点,以及《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Christus Dominus)第20条所确定的天主教之教义,此教义也归纳在《法典》第377条1项中:「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以及第1013条:「主教除非首先确证有教宗之任命状外,不准祝圣别人为主教。」
  《法典》第1382条首先是一条关乎教会纪律的规定,正如《法典》第11条指出,它只适用于在天主教会接受过洗礼,或被接纳于此教会内的人。此外,《法典》第1382条也合乎《东方教会法典》(Codex Canonum Ecclesiarum Orientalium)有关此罪行所订的标准,并在其第1459条2项中表达出来,在东方教会刑法的传统中,不存在「自科」罚(latae sententiae),为此,同样的刑罚只属「待科」罚(ferendae sententiae)。

    三、《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所指的罪行,是由祝圣的主教和被祝圣者所犯的。此外,主教祝圣礼一般都有其他主教参与,襄礼主教在主教祝圣礼中给予覆手并诵念祝圣祷词(参阅《主教行仪守则》Ceremoniale Episcoporum第582条和第584条),被视为此罪行之合谋,因而处于同等的刑罚。教会的传统及近期的惯例也确认了这个诠释。

    四、有关对该罪行的惩罚,《法典》第1382条已有所预定,就是绝罚。它要按教律所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实施,使之成为有效和肯定的「自科」罚。如众周知,一般刑罚的实施,除了「待科」罚之外,还有教律中所说的「自科」罚。「待科」罚是指在完成相应的审讯程序时,由教会合法的职权通过判词或法令而施罚。「自科」罚是指罪行一经成事,其刑罚毋须通过法官的宣判,便即时生效,但《法典》第1324条3项所述的情况除外。此项条文免除特殊的「自科」罚,只要《法典》第1324条1项所指的情况得以证实。在这些情况中产生的罪行,其刑罚可获减轻,即使不能全免。其实,《法典》第1324条3项特别的地方在于指出,如有《法典》第1324条1项所说的情况,犯事者将不受到「自科」罚。
  为此,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要考虑每个主要参与者个人的固有情况,从而评估他们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此绝罚只保留于宗座。个别情况的差异可能很大,只要是处于法典条文所述的情况下,罪责可获减轻。有鉴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了种种情况: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上述情况极少适用于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所造成的罪行。可是,《法典》第1324条1项5o指出可减轻罪责的情况,历史也证实了这类罪行的存在:当一个主要参与者,不论是祝圣的主教或被祝圣者,如「出于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或为急需或重大困难者」。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将根据个别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况,来确认他们是否因重大畏惧或重大困难而获减轻罪责。他们每一位都心里知道其个人的参与程度,同时正直良心会告诉每个参与者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

    五、在缺乏教宗的必要任命的情况下而祝圣主教,主要的参与者按照教典应负上责任,就此而言,必须作以下的补充。
  由于他们表面上受到《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处罚,教友们自然有所反应,觉得这是恶表,因而感到混乱,这都是不可忽视的。为此,被牵涉的主教们必须透过所需的共融标记和令人接受的补赎,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否则,主教的牧养就「很难被天主的子民所接纳,因为牧者的管理应能表达出基督在祂的教会内的工作。」(《羊群的牧者》宗座劝谕第43点)事实上,正如「梵二」大公会议所言,主教们透过他们的「善言、善劝及善表」来牧养托付给他们的地方教会(参阅《教会宪章》第27点;《法典》第387条)。
  此外,按《法典》第1331条1项指出,陷于绝罚中的人被禁止:(1)在弥撒圣祭或其他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2)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3)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为此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犯事者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识,这足以使他自觉所受的刑罚,因此在天主前须自觉地不举行这些活动,否则,便违反道德律,因而构成亵渎的行为。然而,这些按其神权而进行的活动(译按:施行圣事),即使在上述亵渎的情况下行使,均属有效。

    六、显而易见,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上述的一切都不排除,必要时,圣座不得不直接向有关人士施予处分。例如,由于主要参与者随后的行为表现,或其不愿对参与此罪行的程度作必须的解释,而在他身上呈现不合乎共融需求的态度,圣座便别无选择地直接施予处分。此外,当圣座掌握到新的和肯定的有关资料后,在认为有必要补救恶表,以解除教友的混乱,且为了维护教会的纪律,圣座大可宣判他(们)陷于「自科」绝罚的情况中,或施加其他形式的刑罚或补赎(参阅《法典》第1341条)。
  《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自科」绝罚是保留给宗座的刑罚。作为惩戒罚,它具有「治疗性」,旨在激励犯事者悔改:一旦他表示诚心忏悔,便有权利获得绝罚的赦免。此外,由于是保留给宗座的,他祇能直接恳求宗座,透过与圣教会的修和,使其绝罚得以赦免。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主席:+方济各.科科帕尔梅里奥(Francesco Coccopalmerio)总主教
秘书长:+胡安.依纳爵.阿列塔(Juan Ignacio Arrieta)主教
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六日由梵蒂冈发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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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冈官方媒体《罗马观察报》六月十一日刊登了「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的意大利文声明,其内容是关于正确执行教会法典中有关未经教宗任命祝圣主教个案的条文。

声明公布后,《梵蒂冈电台》台长隆巴迪(Federico Lombardi)神父撰写短文,对声明内容作出解释。他指出,委员会关于正确执行《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的声明,内容可以列为四个重点。

首先,需要了解未经教宗任命就祝圣主教事件的严重性,这个行为严重伤害到天主教会内的共融,不仅被祝圣的人,就连举行祝圣礼和参与共祭的人也要受到开除教籍的严重处罚。这一处罚由祝圣个案本身而定,无需法官明确下令,意即自科绝罚。

其次,在个别情况下视被祝圣主教者和行祝圣礼者的个人情形,如严重恐惧、遇到严重麻烦、身体受到暴力等,可以得到原谅,不予以开除教籍处分。在这些得到原谅的情况下,每位参加祝圣礼的人:行祝圣礼者和被祝圣的司铎都要接受审核。

第三,无论如何,即使因主观原因涉入祝圣行为的人没有遭到开除教籍的处罚,然而,未经教宗任命所行的祝圣礼在客观上立下坏表样,导致信友分裂、迷失方向。这种严重妨害教会生活的行为不可低估,因此要求当事人作出重建教会共融的重大举止和能令大家满意的忏悔补赎行动。

至于没有得到原谅的人则实际有效地蒙受开除教籍的处罚,并且他们应清楚知道不能举行感恩祭、不能施行及领受圣事,也不能履行管理的职责。即使他们施行圣事,虽然有效,却严重违法。

第四,为弥补在这种情况下留下的坏表样和重建共融,如有必要,教廷可以给予惩治和处分,甚至清楚表明予以开除教籍的处罚。这样做的目的始终是引导蒙受处罚的人悔改及与教会和好。凡是诚恳表示悔改的人有权得到赦免,甚至免遭开除教籍的处分。不过,在未经教宗任命祝圣主教的情况下,赦免祇能由教廷给予。

【完】来源:《梵蒂冈电台》